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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85********,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L3****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坪地街道龙岭南路路段时,车头右侧与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赣B19****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赣B19****号车车尾又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赣BQE****号车车尾发生碰撞,期间鄂QL3****号车向左侧翻车再与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粤B7F****号车车身左后侧发生碰撞,碰撞后粤B7F****号车车身右侧又与路边石墩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某赶到现场与肇事方协商未果,遂报警。

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3.57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吴某某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吴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曾某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李某某500元,但未与曾某某、杨某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赔偿协议书、被告人、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测点信息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浓度鉴定;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栋**房,联系电话156*******,担保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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