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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62********,黎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广场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大队路段被路面执勤警察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呼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从重情节,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纲云

书 记 员:符庭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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