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镇**街市**宿舍,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3日20是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琼C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万宁市**镇**大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吴某某抽血送往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240.65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 检 察 长:陈玉林
检察官助理:朱博美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万城镇文明北街市***宿舍,联系方式:1330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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