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乡**村,现住河北省无极县**乡**村**街**巷**号,务农。因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0时,张某某驾驶冀AT****小型轿车沿人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倒车时与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的一辆伪造号牌为冀A9****的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66.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被告人于2019年7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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