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大专文化,务农,群众,住定州市**村**号,身份证号码1306821990********。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安国市北外环路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酒精含量达86.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洲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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