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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家住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方向向左转弯驶入**路的一辆爱玛牌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舒某某受伤、舒某某的财物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处警后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2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1030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江西省修水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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