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7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3601211987********,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8月2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南昌市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处扣留驾驶证并违法记分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牌号赣**的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大道与**路红绿灯路口,在等候红绿灯时睡着,经群众举报后被交警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提取血样并检验,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58.35mg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检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58.35mg /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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