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埭**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苏EV****”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某区七都镇桔园路吴越村村委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视频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界承
检察官助理:李逸凡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二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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