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1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地为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2时43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9小型普通客车,沿江阴市山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山大道叉口东侧地段,车辆前部撞到护栏等交通设施。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让朋友顶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交通设施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监控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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