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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吴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城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客车,从南京市中央门出发,进入长深高速后由北向南行驶,并于当日4时20分许行驶至长深高速2064公里800米附近时,因疏于观察,追尾碰撞到由孙某某驾驶的豫B****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血。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车损及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4200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照片、书面陈述材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爱琳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城邦****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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