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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在绍兴市柯某区杨汛桥街道园里湖村夜宵摊与他人发生纠纷。0时3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却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杨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汛桥街道建吴居委会附近道路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缴款证明、人口信息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检查笔录:酒精检测单;

6. 视听资料:抽血、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新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96850****;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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