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251971********,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人,个体,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辽B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东门交通岗附近振东商店门前路段时,被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2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