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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2********,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家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G****1号小型轿车在广西武某某武宣镇城关派出所门前路段被武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吴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依法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结果为138mg/100ml。带至武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74.81mg/100ml,已达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酒后驾驶标准:2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梅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武某某**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997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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