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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道**村**街**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村)。2012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同案人文某某(另案处理)饮酒的情况下将粤F66****号小型轿车交给文某某驾驶,文某某饮酒后驾驶该车搭载吴某某自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经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驶至荔湾区龙溪大道进水仙路北34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文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检验,文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人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3632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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