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路**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AJ****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胜路花山大道东8米(花山大道与龙胜路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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