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3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雷波县**镇**号**楼**单元**号,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小区**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27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川AW****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步湖路丽日坚美门前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堵截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个月拘役,缓刑二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小区**座**号,联系电话:1862882****。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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