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镇**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楼**单元**室(自报)。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富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河西路与富源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楼**单元**室(自报)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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