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1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现居住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号楼**单元**室,辽宁省****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0时49分许,吴某某驾驶白色**牌小型汽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饶县**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且上述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连斌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台安县工业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_、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6.证据开示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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