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社区**小区**栋**室,住安徽省岳西县**镇**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6时54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城东红绿灯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 6mg/l00ml ,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028号鉴定意见书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O7mg/1OOml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岳西县机动车辆信息结果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