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4********初中文化,群众四川省崇州市******1989126日因盗窃罪被崇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崇州市江源镇大庙村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13时43分许,行驶至崇州市江源镇唐兴东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吴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9.0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吴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所送吴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0.7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