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镇****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3时14分许,被告人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以北处时,撞至停在路边的安某某驾驶的鲁******/鲁*****号重型半挂牵引列车尾部,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4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茜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95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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