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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南雄市**街道**塘**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62.02/100ml)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沿X338线行驶至南雄市雄州街道黎口村委会里坑村路段时,因与黄某某驾驶的粤FV****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升

检察官助理:吴雪枝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韶关南雄市**街道**塘**队。联系电话1510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4页,散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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