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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熊某某,性别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9日晚在其女朋友余某某的家中同余某某、刘某某、卢某某、赖某某等人吃饭饮酒,到当晚23时许吴某某等人吃饭饮酒结束。此后23时14分左右,吴某某驾驶川KM****号小型轿车搭乘刘某某、卢某某、赖某某等人由市中区庙儿山往环城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腾飞路140号外时,吴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停放于道路边停车框内的川KL****号小型客车、川KK****号小型客车、川KE****小型客车及川KP****号小型客车,造成五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在知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地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并接受了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之后民警将吴职弘带至内江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吴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事故现场车辆照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多次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5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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