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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花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镇**集镇**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兴化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苏MC****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化市安北线泰丰停车场路段,擦碰被害人谢某某。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7.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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