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本案由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由**路南向**路北行驶,于01时30分行驶至西某某**镇**路(***)农村信用社对面路段时,车头与袁某某停于路边的云H*****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云H*****号车前移又与停着的周某某的云H*****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驾驶人吴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被测试人吴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是148.5㎎/100ml。2019年7月3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吴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6.19㎎/100ml。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传唤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查询件、现场查获照片等;
2.证人证言;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 1840876****;
2.卷宗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目录2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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