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到**至**K6+500M处时,车辆侧翻,造成吴某某受皮外伤及该车辆受损。现场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提取吴某某血样送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检验:吴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碧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4._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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