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990********,锡伯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家住:大理市**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5时57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由关平路左转弯进入建设路时,所驾车辆车头与沿建设路由西向东孙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0.02mg/100m1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30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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