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乡**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吉J****0牌捷达车从家出来到附近商店买烟未果,又返回家中。后在由县医院乘坐张某驾驶的捷达车回家途经乾安县粮食局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如果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海刚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四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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