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0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6月21日、2020年7月2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F*****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中江县玉兴镇场镇往中江县玉兴镇青松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中江县玉兴镇青松村路口左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发生车辆侧翻的单车交通事故。交警到达后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酒驾,将其带至救护车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2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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