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已婚,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9.19mg/100ml)驾驶粤SP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公常线碧桂园小区路段时与路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路中央隔离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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