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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曲检刑刑诉〔2020〕118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D**小型机动车沿曲周县第四疃镇王庄村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第四疃镇王庄村东3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吴某某酒精呼气式检测,发现吴某某酒精含量超标,吴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吴某甲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酒精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维中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2020年11月27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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