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粤S1R****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平大道辅道万业金融大厦门口路段,与停放在路边车位被害人韦某某的桂JZ****号小型轿车、被害人陶某某的粤S7****号小型轿车、被害人刘某某的粤S9****号小型轿车、被害人王某某的粤S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五车(含自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吴某某血检乙醇含量为148.98mg/100ml。事后,吴某某对四名被害人均作出赔偿,并得到四名被害车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5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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