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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塔尔根镇******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区**小区**-**-**室2020年5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沙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8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3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沙区三家子机场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师公路瑞祥小区附近时遇交警检查,吴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驾驶摩托车进入瑞祥小区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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