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2********,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现住雷山县**镇**村**组,暂住在雷山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雷山县丹江镇小郎当公路边鹅肉馆附近往雷山县丹江镇保护区方向行驶。22时49分许,行驶至雷山县**镇**道**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信息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文平

              2020年923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38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