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黎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34200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琼DA****(套牌)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某、秦某某,自陵水县新村镇方向往陵水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海榆东线249KM+200M路段处,与一辆左转弯掉头由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吴某某和王某某、黄某某、秦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陵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秦某某、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经陵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黄某某、秦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DA****(套牌)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电驱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均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讨论记录表、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住院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
3.证人文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陵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敬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20895****;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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