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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8********,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现住锦屏县**镇**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7时许,吴某某在锦屏县殡仪馆与他人饮酒,22时许驾驶贵HG****号小轿车从殡仪馆送他人至三江镇河边街宵夜摊,并在该宵夜摊饮用少许啤酒。后驾驶该车辆由三江镇天马广场往排洞方向行驶,到锦都酒店门口路段时,因直接越过双实线逆向行驶,致使车辆刮撞姚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使姚某某倒地受伤。经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值为123mg/100ml。经抽取吴某某血液送黔东南州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49mg/100ml。

另查明,2020年12月24日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吴某某与姚某某之间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垫付姚某某医疗费用人民币214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吴某某个人信息档案及个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证人陶某某的证言;5.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6.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毅

                              检察官助理 林丽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意见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吴某某提交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4.被害人:姚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81995********,现住锦屏县**镇**新城**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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