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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5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锡林浩特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6时20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状态驾驶蒙H****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锡林浩特市沿重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团结大街交叉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蒙H****号现代牌小型客车沿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叉路口向东左转弯时相撞。民警现场将吴某某带到锡林郭勒盟医院急诊进行采血后,口头将吴某某传唤至锡林浩特市交管大队进行询问,吴某某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96.00mg/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品返还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388号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且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悍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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