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9********,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金黄色无号牌二轮燃油助力车后载吴某甲从连江县**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途经**镇**村**号附近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闽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推车逃离现场。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5mg/100ml。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收到被告人吴某某赔偿款人民币6800元,并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属性查验说明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吴某甲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5.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辆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连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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