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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不点”烧烤店附近,撞于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的邬某某驾驶的蒙K**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邬某某丈夫段某某报警,被告人吴某某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并将二人带到医院抽血化验。经对被告人吴某某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00.3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娟

检察员:高 乐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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