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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黎平县**镇**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贵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五开中路由平街脚往大地方向行驶,00时41分许,行驶至五开中路200米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20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吴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58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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