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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64********,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锦屏县茅坪镇新建村往三江镇排洞社区方向行驶,当日20时45分,当车辆行驶至坪从线70公里+100米处时(小地名:锦屏县交警大队门口),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值为9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值,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检出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时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8月20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70元,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双芝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51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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