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贵G****1号小型轿车,从普定县玉秀办丰林路方向往凯旋路方向行驶,行至凯旋路OKM+200M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贵G****5号小型轿车,后往“星空影视城”方向逃逸,又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贵G****3号小型轿车和贵G****7号小型轿车,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81mg/100ml。后吴某某赔偿事故对方三人共计人民币1300元,对方三人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警察,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支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5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⑴自首;⑵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情节: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3.法定从重情节:⑴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⑵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洁
检察官助理 徐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普定县**镇**路**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89页,散卷4页,共计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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