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庙**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北向南行驶至定陶区**镇**村南头十字路口,与自东向西行驶梅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抽血录像;4、证人梅某某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晖
检察官助理张西颂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庙**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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