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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驾驶闽CD6****小型普通客车,由苍南县灵溪镇上江路往灵溪镇西城村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许,吴某某驾驶机动车途经苍南县灵炎线4KM处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饮酒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琴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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