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1********,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小区**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楼。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0时4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川KT****上道路行驶,当该车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西山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2.3mg/100m。
归案后,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血样提取表④机动车驾驶证信息⑤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等;
二、证人朱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视听资料:讯问吴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抽血、送检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2册、光盘2张,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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