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镇**村,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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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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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2018年11月14日被绥滨县人民法院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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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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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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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
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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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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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黑04-****2号方向盘式农用四轮车从绥滨县**镇农业银行附近装运半车斗沙子和四五袋水泥去往村南的修路工地,装完货物后驾驶该车沿着老绥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镇**村岔路口的时候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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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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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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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王波 2019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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