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村**号。2017年4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某区湖塘街道缸灶头饭店驶往柯某街道华茂科技园方向。当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车沿兴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湖塘街道兴工路与柯南大道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车合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执法、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维鑫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