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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牧场**分场**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牧场**分场**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伊和温都嘎查在和一起干活的人家中吃饭时喝了半杯白酒,喝完酒后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蒙G*****),沿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伊和温都嘎查附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7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当日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86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926号检验意见书;

5. 视听资料:被告人吴某某询问光盘1张、查获酒驾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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