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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邵武市****,住邵武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轿车,从邵武市**附近出发,左拐进入**道,途经**道**路段,碰撞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闽**出租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小轿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孝良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邵武市**,联系电话1595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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