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青山村**鞋厂门口,刮蹭被害人庄某某驾驶的闽B*****小轿车,发生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被害人庄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79mg/100mL,属醉酒。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5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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